特別費案 余文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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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08/14 11:15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四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馬英九無罪,另依偽造文書罪,判被告余文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主文,馬英九無罪。余文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減為有期徒刑七個月。又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四個月,減為有期徒刑兩個月。又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減為有期徒刑七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年二月十三日偵結,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市府秘書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員工,則獲緩起訴處分。9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