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如何解散國會
anonymous
2005-01-21 12:33:49 UTC
這真是一個爛國會,要如何解散國會啊???老百姓難道就這麼坐以待斃...
三 答案:
anonymous
2005-01-21 15:53:34 UTC
解散國會必需依據最新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次憲法增修條文),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六次修憲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是在前李總統主政時期通過公布的,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中有明定依該條文立法的規定,基本上是沒有任何機構有權利可以主動來解散國會(立法院),也就是說行政機關不能主動解散國會必需因為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行政院院長提出辭職時,才可以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第六次修憲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如下所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三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anonymous
2005-01-21 12:38:16 UTC
中華民國總統有權對國會行不信任案

民國八十六年第四次修憲後,立法院可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行政院院長亦可在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其間存在的制衡關係顯然與五權憲法的理論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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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27 19:12:58 UTC
解散國會,就能得到令你滿意的國會嗎?

你的口吻和獨裁者的思想有什麼兩樣?覺得處處制肘就要廢了國會,難道乾脆不要有國會算了?



你忘了國會是各地的民意代表?就算你不滿意,也是各地人民各自選出來的。你對你選出來的立委不滿意,就發動罷免你選區的立委呀?



就是有你這種民粹思想者,台灣的民主才會退步,整個台灣愈來愈沉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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