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禧年 四月二十四日,國 民大會正式三讀通 過一個憲法修正案 ,將國大虛級化, 開台灣民主憲政的 新頁。根據此修憲 案,國民大會成為 「任務型」國大, 名額三百人,依政 黨比例制產生;國 民大會原來的職權 大部分都移到立法 院;新任務型國代 於立法院提出憲法 修正案、領土變更 案,經公告半年, 或提出總統、副總 統彈劾案時,應於 三個月內採比例代 表制選出,集會會 期與任期均為一個 月。如此,「留會 不留人」,國民大 會雖未被廢除,但 已不再是常設性機 構,不再有壟斷性 的修憲權力;國民 代表有特定任務時 ,才依政黨比例的 方式產生,任務完 成時,就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