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院長並無資格限制 由委員互選之 只要能得到多數人投票同意支持就可以 任期是配合立委任期三年一任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根據憲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全體立法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院長、副院長之選舉,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之規定,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方得舉行。院長、副院長之選舉,均以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第一次投票如無人得前項所規定之過半數票數時,就得票較多之首二名重行投票,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如第一次投票得票首二人以上同票數
時,一併列入第二次之選舉票。院長及副院長之選舉票,各印列全體立法委員姓名,由立法委員各圈選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