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為什麼要有立法委員?
?
2004-12-10 00:29:10 UTC
一開始設置立法委員的用意是什麼?
感覺立法委員完全不是為了我們一般民眾而設立的
一 回答:
2004-12-10 00:51:07 UTC
以下條文擷取自<憲法本文>

>為註解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候選人受多數人同意並行使有效之投票並當選後,為民立法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委員替人民<間接>議決上開條文之相關事項

第 70 條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替人民看管政府,避免政府濫用稅金,濫報預算.(須再參照監察院之相關條文)

第 75 條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避免委員自肥,利益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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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好的立委為我們立下有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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