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英美法係與台灣法系的差異(不要法條差異)
?
2007-07-29 20:54:46 UTC
英美法係與台灣法系的差異(不要法條差異)

例如:開庭方式/位置分布之類的比較
或是台灣民.刑.行法庭 跟美國有哪裡不同
這種都是我覺得好像會不同的地方,但是因為沒學過英美法係 我連不同點在哪都不知道@@
希望是可以明確看出不同的地方!!

還有 據說英美法係是判例法,台灣是自訂法
還有 美國據說是陪審團 台灣合議庭制度

這兩種到底差異在哪!!

PS 解釋中如果有專有名詞,或是名詞與一般定義不同!!煩請解釋一下

或是提供到底差異在哪 用條列式的方式 解釋我自己去查也可以的
一 回答:
Keiu C
2007-08-07 03:30:21 UTC
台灣屬所謂的大陸法系,源於歐洲大陸,故又稱歐陸法系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兩者間的差異舉例如下:



1)法律之形式

大陸法系:重成文法(法典)

英美法系:重習慣法(判例)



2)司法制度

大陸法系:訴訟雙軌制(民刑訴訟由普通法院審理,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英美法系:訴訟單軌制(無另設行政法院,所有訴訟皆由普通法院審理)



3)訴訟程序

大陸法系:先程序,後實體(如本國訴訟法之規定)

英美法系:重實體(訴訟程序全由法官主導)



4)陪審團

大陸法系:無陪審團制(論罪者為法官)

英美法系:有陪審團制(由陪審團來論罪)



5)法官任用方式

大陸法系:法官、律師分別任用

英美法系:法官民選或律師出身



6)法庭組織

大陸法系:合議庭

英美法系:重獨任制(缺乏審判客觀性)


此內容最初發佈在 Y! Answers 上,這是一個於 2021 年關閉的問答網站
Loading...